酒店提供的增值服务出现问题,谁该对此负责?近日,消费者张女士预定了酒店提供的用车服务,行程结束后,司机却多收120元。经上海市松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酒店退回消费者全部支出的车费。
据了解,张女士在松江某隔离酒店住宿,隔离结束前接到酒店内线电话询问是否需要用车服务,张女士就预定了从酒店到家的出租车服务。行程结束后,张女士发现司机收取249元,远远超出实际费用。张女士联系出租车公司要求退回多收的120元,经出租车公司查询,该出租车并不属于该公司,为非法营运车辆。张女士投诉至松江区消保委。
因无法联系被诉车辆,且用车服务由酒店提供,松江区消保委在受理该起投诉后,联系酒店处理此事。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服务。”本起投诉中,酒店作为租车服务的提供方,所提供的车辆无运营资质,且所收费用存疑,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应对此承担责任。经协商,酒店退回消费者全部支出的车费,并且对用车服务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