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时经常能听到某某股票是“黑马集中营”、买这几只股票“天天是涨停板”……面对这样有蛊惑力的宣传语,再加上涨幅较大的股票,您是否会动心呢?
然而,天下怎会有免费的午餐?一不小心就会被人“割韭菜”。近日,某私募大V爆料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证监会也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相应股票价格问题立案调查。操纵证券市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那么,什么是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行为人又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行为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人为干扰证券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交易决定,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到头来,受损的还是普通投资者。
常见的操纵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是联合或连续买卖。为了抬高、压低或者维持交易交割,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行为人连续高价买入或者连续低价卖出某种证券,进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是串通相互买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达成约定,一方按照预定时间和价格卖出某种证券,另一方在该时间内以对应价格买入该种证券。
三是冲洗买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自己充当买卖双方,体现为行为人会一人控制多个账户进行交易。
四是虚假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之后撤销申报。
五是蛊惑交易。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是反向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是利用其他市场操纵。如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事项,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当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后,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
操纵者通过操纵行为改变了基于真实供求关系形成的证券价格,背离了市场准则,应当予以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刑法中也规定,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投资者要注意理性投资,认清风险,及时甄别走势不太符合规律的“妖股”,尽量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当发现确实有人做庄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