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2、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0年的缴费基数。
3、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资料图)
4、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5、⑴参保职工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0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6、参保职工2009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
7、⑵2010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8、⑶因特殊情况2009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9、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10、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11、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12、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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