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3-39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5 - 2023/6/16 2023/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78,431,276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7,716,600 股,即 270,714,6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24,528,750.96 元(含税)
。本次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
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70,714,676×0.46)÷278,431,276≈0.447251 元/股
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
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47251)÷(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5 - 2023/6/16 2023/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冯荣华、张云芳、冯晟宇、冯晟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4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1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4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3-85986681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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