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办理流程是:
1.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材料。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资料图片)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3)遗嘱书(草本);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受理,发通知单。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4.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报审批。
6.制作公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7.发放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二、找法网提醒您,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如下: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三、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1.遗嘱人年老体弱;
2.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其他情况下,录音录像不是遗嘱公证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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